安艳宾律师亲办案例
以产品装潢设计近似为由被诉不正当竞争,成功避免二十万元的责任
来源:安艳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1
浏览量:689

【经办律师提醒】:

1. 拥有知名商标不意味着其所有产品均为知名产品,是否为知名产品要依据产品本身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销售对象、宣传力度及受保护的程度等信息单独判断。

2. 本案选择的案由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却未能证明涉案的产品设计图为其独有,且未能证明具有一定知名度,我方抓住这些要点,成功胜诉,使被告避免承担二十万元的责任




广 广

(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106号

原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某号某室。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大围保安田拾社工业区某号楼某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宁律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裂帛”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是国内领先的设计师品牌,拥有一支富有创造力的设计师团队。原告主营狂喜、神秘、异域、民族原创女装服饰,把少数民族的手工、形式及色彩加以延伸,是现代的民族服饰。由于款式新颖价格合理,深受广大消费者喜欢,在淘宝、天猫等网络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近来,原告在淘宝、天猫等网络平台上销售的“裂帛正品  夏装新款  百搭修身 短袖T恤女22130026 踏花”的女装短袖T恤销量突然大幅下降。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天猫网上设立的莉娅芭莎旗舰店铺内,销售的“莉娅芭莎”牌“2013女装新款 镂空玫瑰花 民族刺绣圆领 女 T恤短袖”的衣服款式与“裂帛正品 夏装新款  百搭修身 短袖T恤女22130026 踏花”的女装短袖T恤相同,被告的布料稍差一些,商标和一些小细节与原告的有所不同,价格才59元。被告的仿冒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仿冒原告“裂帛”牌女装短袖T恤中的“牡丹花图案”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并非涉案产品的权利人,其提交的设计稿未载明原告是作者而且是单方制作,既没登记又无公证;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已经著作权人授权起诉。我方销售的货号为LT5217的T恤设计款式图于2009年已存在,远早于原告,该款设计的著作权人并非原告。我方销售的货号22130026 T恤与原告的并不相似,存在明显差异,两者的面料、领口形状、颜色种类、码数大小、客户群体、设计理念均不一致,不会造成混淆。原告的产品并非知名产品,我方不构成侵权。商标知名不等于产品知名,该款图案设计在市场上早已存在,并非原告独创及特有,而且原告在网上的销量反而比不上我方,因此我方的知名度比原告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裂帛”商标注册证号第740613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子、袜、手套、披肩、婚纱、服装袋等,注册有效期从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注册人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2年3月27日受让)。据原告官网介绍,该品牌涵盖女装、女鞋、配饰三大类产品,其中女装类产品包括T恤、衬衫、背心、吊带、毛衣、外套、连衣裙、半身裙、针织衫等。近年来原告对“裂帛”品牌进行了持续、大量的广告投入。该品牌被相关网站评为“2010中国网上零售诚信品牌100强”、“2010全球网商评选十佳网货品牌”、“2011年度淘宝女装TOP6品牌”。

原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女装22130026号“踏花镂空牡丹花”设计,举证了设计师侯理、荆桃于2011年底完成的设计底稿,以及该款女装于2012年1月12日在天猫网上销售、至2013年8月的总销量为6985件,单价为298元。

2013年8月14日,原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律师来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人员使用其电脑上网淘宝天猫网站进入莉娅芭莎旗舰店铺内,购买了一件“莉娅芭莎”牌“2013女装新款 镂空玫瑰花 民族刺绣圆领 女 T恤短袖”,显示的单价59元;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正,并出具了(2013)京方圆内经字第13937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可见一件红色“莉娅芭莎”牌“2013女装新款 镂空玫瑰花 民族刺绣圆领女T恤短袖”,与原告生产的“裂帛正品 夏装新款  百搭修身 短袖T恤女22130026踏花”的女装短袖T恤对比,两者的面料、领口形状、颜色深浅稍有差异。

被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举证了2009年12月1日香STYLASIA有限公司向其发出的订购单(号码SAPO-01383-09),其中的MAMAT-SHIRTSl034款女装短袖T恤设计图显示的图案与被告上述销售的女装短袖T恤中的图案一致。

双方确认目前被告的该款产品在网上的累计销量已超过3万件。

原告举证了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发票(金额2万元)、公证费发票(金额1747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设计图、获奖证明、订购单、广告合同、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一般而言,凡是具有美化商品作用,外观可视的装饰,都属于装潢。在外延上,商品的装潢一般可以分为如下两种类型:一类是文字图案类装潢,即外在于商品之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另一类是形状构造类装潢。即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身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但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除外。虽然该两种类型的装潢在表现形态上存在差异,但都因其装饰美化作用而构成商品的装潢。因此,“商品装潢”不应仅仅理解为附加、附着在商品本体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而应包含商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外观设计。特别是具有区别与一般常见设计的显著特征的外观设计,通过在市场上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该外观设计与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从而使该外观设计获得了第二含义。在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商品成为知名商品的情况下,如果他人对该外观设计的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这种在后使用行为就会不正当地利用该外观设计在先使用人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商品的外观设计可能同时构成商品的装潢,因而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规定而得到制止混淆的保护。但该外观设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使用该设计的商品必须构成知名商品;2、该设计已经实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3、这种设计既不属于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设计,也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设计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设计;4、他人对该设计的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

本院结合本案原告举证的情况综合分析,原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裂帛”品牌的知名度不等同于其“裂帛正品 夏装新款 百搭修身短袖T恤女 22130026 踏花”女装短袖T恤的知名度,原告的举证无法显示两者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原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裂帛”品牌下包含有多种商品,综合考虑原告该款女装短袖T恤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销售对象、宣传力度及受保护的程度,难以认定其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依法认定其不构成知名商品.原告主张该款产品中的“牡丹花图案”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因此,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其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利依据不足,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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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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